
陈兰律师,嘉兴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由此可知,诉中财产保全是一项对债权人比较有利的措施,一般诉讼时间会较长,诉中财产保全减少了债务人在诉讼中因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保障债权的实现。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要求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这两种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一般担保财产的资力,以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而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
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到期后不能依约还款,银行遂将该企业诉至法院,经查,该企业对第三人享有60余万元的债权,银行随即向法院申请保全这笔债权,法院裁定冻结了该债权。案件经调解后,该企业仍没有按调解规定履行债务,银行只得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何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以直接执行该债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附期限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三人债权能否保全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依法保全。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先向第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如何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对未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执行规定》第51条;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立法精神,笔者以为,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权利,随意处置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在不损害第三人行使诉权和抗辩权情况下,应当允许执行。那么对未到期债权该如何执行未到期债权是不确定的债权,且存在不能清偿的可能,因此,既不能直接扣划第三人的财产,也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解决,但可以及时向第三人发出附期限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禁止第三人在债权到期后向被执行人支付。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保全的财产,无论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都不能直接执行,只能先行控制,限制第三人随意履行,待债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执行。